在政治前途煙消雲散之際,拜登特赦兒子亨特。耄耋老人活得明白,給自己送終的人,還得是親骨肉。告別政壇,回歸家庭,做不到大義滅親,倫理與公理面前,最終選擇了親情。
對於憲法賦予總統的赦免權,當年極力主張權力防範的漢密爾頓和麥迪遜可能都未曾預料到,“自由政體” 下所有法律的邊界在這個 “赦免權” 面前會被無限擴張,從赦免政治盟友到家庭親屬,甚至還可能會反古書寫人類君主專制時期 “自己赦免自己” 的神話。
其實,1787 年美國制憲會議的代表們對待權力的邊界是很理性嚴謹的,他們對人性不抱有樂觀的態度,尤其認為 “一個人獲得政治權力後做壞事的能量可能會很大”。漢密爾頓就說:“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他說了兩個意思:一是政府是必需的;二是政府權力必須受到制約。而這兩個主張都基於同一個前提,即 “人不是天使”—— 普通人不是,統治者也不是。政府是必需的,但政府權力必須受到制約,所以必須對權力進行防範。
從美國制憲會議的記錄來看,他們時時對政治權力抱有警惕之心,認為政治家和官員可能是靠不住的。孟德斯鸠曾說:“任何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邊界的地方才休止。” 美國制憲會議不少代表都是孟德斯鸠的信徒,他們認為,當政治權力不被有效約束時,執掌這些權力的人有可能淪為 “壓迫者” 或 “暴君”。對掌權者來說,漢密爾頓和麥迪遜闡述的著名原則是:權力必須要靠權力來制約,野心必須要用野心來對抗。所以,只有政治權力的分立制衡,才能保證不被濫用,那就是: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互相獨立與牽制。
1787 的美國憲法創造了聯邦制和三權分立的制度模式,展現了美國開國之父們審慎思考與大膽創新的結合。但制度總是有漏洞與過時的時候,憲法賦予總統的赦免權在政治盟友及家庭親情面前開始被幾代美國總統玩得不著邊際。
正如此次,特朗普就說:拜登赦免亨特是 “濫用司法”。其實,特朗普自己在任時也有過此舉,赦免女婿家族查爾斯・庫什納。這次特朗普再次勝選,甚至提名這位 “親家” 擔任美國駐法大使,一位逃脫懲罰的 “罪犯” 堂而皇之在仕途上風聲水起。美國總統近年來屢屢使用這項權力赦免親屬或政治盟友,人們開始懷疑,赦免制度是否已從可以推動社會進步的公器,淪為了當權者用來滿足私欲的 “權力黑洞”。這也再次證明: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邊界的地方才肯休止。當權力被用至極盡之時,就出現了政治公正的信任危機,“社會契約” 隨之斷裂。
盧梭認為,國家權力的合法性來源於公民的信任,總統的赦免權本是為了糾正司法體系的漏洞,但當掌權者利用赦免權處理家務事時,不得不讓公眾質疑法治的公平性。民眾是否還能相信,這是一場 “人人平等” 的法治遊戲呢?
先秦商鞅說得很好:“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那怕王公貴胄觸犯了法律,和老百姓一樣處以罪刑。這便是《左傳》所說的 “大義滅親”,掌權者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循私情,使其受到應得的懲罰。韓非子說得更詳細:“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無論貧富貴賤,賞罰分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可惜,遠古時期中國法家之法實則 “王” 的 “法”,稱之為 “王法”,總會有人 “獨執法要” 而不受法的約束。權力為親屬的罪行開脫,似乎更貼切於傳統儒家的 “親親相隱” 思想,直系親屬違法適當包庇隱瞞可以不追究,所以 “親親之愛” 乃是基於天道,而 “親親相隱” 是對人類親情的愛護和寬容。今日拜登能赦免兒子,明日特朗普說不定就能赦免自己,“自由政體” 成了 “總統自由”。拜登,是位好父親,但不一定能做到是位好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