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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ji8

Being towards death

Heed not to the tree-rustling and leaf-lashing rain, Why not stroll along, whistle and sing under its rein. Lighter and better suited than horses are straw sandals and a bamboo staff, Who's afraid? A palm-leaf plaited cape provides enough to misty weather in life sustain. A thorny spring breeze sobers up the spirit, I feel a slight chill, The setting sun over the mountain offers greetings still. Looking back over the bleak passage survived, The return in time Shall not be affected by windswept rain or 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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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民有尊嚴地活著,是政府的責任

作家埃米爾・左拉說:“個人正義維護著國家正義,個人尊嚴組成了國家尊嚴,國家唯一能讓國人感到驕傲和安全的,就是它對每一個公民的利益所作出的承諾和保障。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國家還有什麼尊嚴和榮譽可言?”。

這似乎和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有著一個相似的論斷,那就是:國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人民,而人民是國家繁榮和長治久安的關鍵。國家應提供公正法治環境和平等社會機會,確保人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保護每一位合法公民的個人利益。

所謂 “國家”,指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種族、領土、政府或者歷史的社會群體,是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國家由公民、領土、主權和有效的政府組成。

國家的存在,絕非為專制統治服務,亦非稱霸世界為目的,國家存在的真正意義是公民尊嚴的守護者,滿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政府是要代表國家來實現這個意義。

所以,政府的使命應當以人民的利益為導向,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社會,而不是為了給少數人提供特權,是要確保每個公民個人尊嚴不受侵犯。

國家的尊嚴與公民的尊嚴並不相悖,相反,只有公民的尊嚴得以普遍保護、受到普遍尊重,人民自然會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尊嚴的義務,並主動與損害國家尊嚴的言行進行鬥爭。

所以,有政治學學者就說,政府的責任就是 “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他說,“政府應當對人民的幸福生活負有重大的責任,政府對人民的幸福所承擔的基本責任就是實現善治。”

幸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便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讓人民有尊嚴地活著,是政府的責任,任何政府都不許逃避這個責任。

全球正義論倡導者托馬斯・博格說,“在一種意義上,每一個人都有內在的尊嚴,這是不可讓渡的,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在另一種意義上,我們說人類的尊嚴是脆弱的,需要社會的保護。” 任何人都不是別人的 “主子”,如自居為別人的 “主子”,或者強迫奴役別人,就是強制性地剝奪他人的尊嚴,也就是剝奪他人的人格。

作為天然擁有的內在價值,人格尊嚴超越其他所有價值,具有至高無上的性質。它表明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實現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如果把人當作純粹的工具使用,或把人當作被利用手段,本質上就是剝奪人的內在價值,侵犯人的尊嚴。

那麼,如何才能保證個人尊嚴不受侵犯呢?

羅素說,“人們的幸福與社會制度和個人心理相關,我們需要通過改造社會來增進人類的幸福。”

要改造成一個怎樣的社會呢?

那就是基於 “尊重個人權利” 的公平正義社會。

公平正義的善治社會應該在最基本的權利上尊重每個公民的起點平等機會,提供一個能讓底層人向上流動的公平通道,同時把結果平等的要求也限制在最基本的公民權利上。公平正義的社會是要維護國民的權益,不是維護君主的利益;維護國人的權利,而不是維護國君的權力。

所以,尊嚴若不是建立在權利本位上,則它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尊嚴。沒有權利的保障,不可能有現實的人格尊嚴,最多只剩下依靠自己的抗爭來維護的人格自尊。

那麼,怎樣才能改造出一個 “公平正義” 社會呢?

那就是建立並完善正義的法制,只有在正義法治條件下,每個人的尊嚴才能獲得最大限度的維護和保證。無論是韓非給秦始皇貢獻的 “專制法治”,還是卡爾・施米特為希特勒提供的 “獨裁法制”,都是將國家法律引向公平正義的背面,這種 “非正義性” 的法制,實質就是君王或獨裁者用以剝奪人民尊嚴的 “合法性” 工具。

亞當・斯密認為,所謂正義,就是讓一個人獲得他應得的東西。

讓正義之人得到應得的尊嚴,讓不義之人得到應得的懲罰,這就是最基本的正義。其中的關鍵詞是 “應得的”,如果懲罰過重,那就背離了正義的原則。如果讓沒有什麼過錯的人遭受懲罰,那就毫無正義可言了。

公平、公正是正義最基本的內涵。而良善的法律則是保障正義得以實現的最有力武器。

法律,歸根到底是人的法律。它存在的目的,不是建立盡善盡美的人間天堂,而是讓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有力的保障。真正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真正的自由,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西塞羅說:“人民的幸福是至高無上的法”。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維護人們的權利和自由,人格和尊嚴,維護社會的正義。而良善的法律,是讓一切權力在規則下運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另一方面,雖然健全的法律很重要,但解釋法律的方式卻更重要。

埃德蒙・柏克認為,法律的基礎只有兩個,那就是 “公平” 和 “實用”。要保障社會的正義,維護人民的尊嚴,僅有死板的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很多時候,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比法律本身更重要。

公正的法律條文,應當有明確的對象和範圍,盡量避免在實際操作中產生過多的解釋,“凡是解釋越簡單的法律,也就是越公正的法律”。

如果一條罪名包含的範圍過於寬泛和模糊,那麼它就會成為 “口袋罪”,“口袋罪” 的最大特點是法條的文字表述上包含諸多異質的、不同類型的行為,因而形成了類推解釋的契機,導致對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構成其他犯罪的行為也誤用 “口袋罪” 的規定。

“口袋罪” 的形成主要原因是司法實踐的濫用,任何事、任何人都可能被裝進去,保證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人格尊嚴也便無從談起了。

所以,讓人民有尊嚴地活著,首先得有正義的善法,正義的善法出自正義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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