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7 年,馬丁・路德以一紙《95 條論綱》揭竿而起,掀起了歐洲的宗教改革,矛頭直指教會出售贖罪券的行為。“人們的罪過,豈能用金錢來贖回?”,這個論斷,如同一聲驚雷,響徹了整個歐洲。在隨後的一個世紀裡,歐洲的宗教鬥爭進入了白熱化,歐洲大陸腥風血雨、白骨累累,許多人對歐洲的未來感到絕望。正是在這樣一個充滿暴力與恐懼的時代,微弱的啟蒙之光開始點亮。
1651 年,霍布斯的《利維坦》橫空出世;1689 年,洛克的《政府論》一鳴驚人,短短的 38 年間,西方社會發生了一場波瀾壯闊的思想革命,霍布斯、笛卡爾、斯賓諾莎、洛克四位思想巨匠,以他們深刻的洞見,如手術刀般解剖了舊秩序的藩籬,把人類送入了啟蒙時代。
一、霍布斯的自然狀態#
1642 年到 1654 年,英國爆發了持續的內戰,社會秩序被摧毀,霍布斯痛心疾首。為此,他在《利維坦》中提出了 "自然狀態" 的假說。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產業無法生存,成果極不穩定,人們不斷處於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之中。霍布斯親歷了查理一世被處決,他見證了社會秩序的瓦解,所以他說:沒有公共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沒有法律的地方,就無所謂正義,人類就會因競爭、猜疑和榮譽,陷入 “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
霍布斯的革命性在於,他否定了君權神授論,提出了社會契約論。霍布斯認為,人們的自然狀態,實際就是戰爭狀態,為了避免這種狀態,人們自願讓渡一部分權利,通過契約建立政府。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與現代社會契約論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是帶劍的契約,也就是最高權力不受法律制約,只要它能維護和平與安全。從這一點就能看得出,霍布斯對英國內戰的反感。
二、笛卡爾的理性之光#
當霍布斯在政治學領域掀起風暴時,笛卡爾則在認識論領域,發動了一場更加深刻的革命。笛卡爾在《方法論》一書中提出了劃時代的命題:“我思故我在”。他以徹底的懷疑為起點,找到了不可動搖的知識根基。笛卡爾強調,理性而非傳統或者信仰,才是判斷真理的唯一標準。
笛卡爾在《方法論》一書中提出了理性主義的四大原則:普遍懷疑、化繁為簡、由簡到繁、全面復查。這四大原則強調的是,通過系統分析和邏輯演繹,來獲取確定性的知識。笛卡爾點燃的理性火炬,照亮了整個啟蒙運動的道路。他的方法論催生了現代科學,比如牛頓的經典名著《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正是笛卡爾理性主義的輝煌實現。
三、斯賓諾莎的思想自由#
斯賓諾莎,在笛卡爾理性之光的照耀下,走得更遠、也更激進,他把批判的矛頭直指宗教權威與王權專制。比如他用歷史考據法解析《聖經》,得出了石破天驚的結論:《聖經》不是神聖不可置疑的真理,它的作者也是人,它反映的只是特定歷史時期的認知水平。
斯賓諾莎首次系統論證了人類的思想自由權,他發出了啟蒙時代最鏗鏘有力的宣言: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貴。為此,他主張政教分離,國家要立法保障公民自由辯論的權利。
四、洛克的經驗主義#
洛克親歷了英國的光榮革命,這場不流血的革命,確立了議會主權和《權利法案》。洛克的理論學說,正是這場革命的哲學總結和未來藍圖。在認識論方面,洛克否定了笛卡爾的 “天賦觀念”,也就是人生來就有觀念,洛克提出了著名的 “白板說”,也就是,人生來只是一張白紙,上面沒有任何記號,也沒有任何觀念,人的觀念都是從經驗中來的。
在政治學方面,洛克出版了不朽的貢獻《政府論》,他改造了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洛克認為,人在理性的約束下,享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政府的合法性源於人民的同意,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保護這些自然權利。為了防止政府走向歧路,洛克還提出了分權制衡的理論,他強調立法權與執行權必須分離。通俗理解就是,不能即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四位思想巨匠的觀念革命,不是線性的更迭,而是相互激蕩、層層深化,最終拉開了啟蒙運動的偉大序幕。霍布斯用 “自然狀態” 的恐怖圖景,摧毀了神權統治的根基;笛卡爾高舉理性的火炬,為科學探索和思想自由開闢了認識論的疆域;斯賓諾莎為思想自由發出了最激越的吶喊;洛克則立足於經驗,將抽象的自由理念轉化成了具體的權利清單和可操作的憲政架構。
他們的思想穿透時空,至今仍在塑造我們對個體尊嚴、社會秩序、知識邊界和政治權力的理解,構成了現代文明最核心的觀念基因。正如康德所說:要有勇氣運用你自己的理智!人啊,要麼被機械的馴服,要麼被清醒的啟蒙。